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德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