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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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06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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