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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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作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肆萬玖仟
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