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宜蘭縣三星鄉憲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218,348元,業經本院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