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宜蘭縣三星鄉憲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218,348元,業經本院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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