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 林璧瓊 相對人 張相國 相對人 張涵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相國、張涵雁於104年2月16日對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5月1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0000-0000│建│1157.00│張相國20000分││││││││││之235││││││││││張涵雁20000分││││││││││之235│├─┼───┼────┼───┼───┼──────┼─┼─────┼───────┤│2│臺○○○區○○○段││0000-0000│田│48.00│張相國20000分││││││││││之235││││││││││張涵雁20000分││││││││││之235│├─┼───┼────┼───┼───┼──────┼─┼─────┼───────┤│3│臺○○○區○○○段││0000-0000│田│62.00│張相國20000分││││││││││之235││││││││││張涵雁20000分││││││││││之23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2343-│地號:臺中市西│集合住宅│總面積:90.59││張相國│││0○○○區○○段0103-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2分之1││││000│層數:005層│:90.59││張涵雁│││├───────┤層次:二層│││2分之1││││臺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576巷13││││││││號2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576.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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