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請人 林玲瑜 相對人 林友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友吉雖設籍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惟其自民國99年間6月間起迄今均實際上居住於台中市區內之醫院,現今則在仁愛醫院大里院區受看護,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等情,有聲請狀、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認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友吉實際居所地在台中市,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