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6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 告 賴卿沂
訴訟代理人 何沛澐
被 告 賴銘正
原告與被告賴卿沂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部分,裁定如下:
一、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同段171-1地號土地、同段172-2地號土地
上之建物及水泥拆除,並回復原狀;⑵被告應返還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同段171-1地號土地、同段172
-1地號土地、同段172-2地號土地、同段311-1地號土地、同
段310-1地號土地(共7筆土地);⑶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
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事項,根據原告提出上開聲明所載土地之
登記謄本,其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值
為0000000元(卷60頁,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
面積615平方公尺)、同段171-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
元(卷60頁背面,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
438平方公尺)、同段172-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
卷61頁,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332平方公
尺)、同段172-2地號土地之價值為657800元(卷61頁背面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143平方公尺)、
同段311-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卷62頁背面,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1195平方公尺)、同段31
0-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卷62頁,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815平方公尺),總計上開7筆土地價
值為000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及水泥費用,預
計為4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784元。
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本件訴訟免收裁判費
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