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6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賴文記
法定代理人  賴山
被   告  賴卿沂
訴訟代理人  何沛澐
被   告  賴銘正
原告與被告賴卿沂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部分,裁定如下:
一、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同段171-1地號土地、同段172-2地號土地
  上之建物及水泥拆除,並回復原狀;⑵被告應返還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同段171-1地號土地、同段172
  -1地號土地、同段172-2地號土地、同段311-1地號土地、同
  段310-1地號土地(共7筆土地);⑶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
  臺幣(下同)000000元。
二、原告上開聲明請求事項,根據原告提出上開聲明所載土地之
  登記謄本,其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值
  為0000000元(卷60頁,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
  面積615平方公尺)、同段171-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
  元(卷60頁背面,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
  438平方公尺)、同段172-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
  卷61頁,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332平方公
  尺)、同段172-2地號土地之價值為657800元(卷61頁背面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143平方公尺)、
  同段311-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卷62頁背面,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1195平方公尺)、同段31
  0-1地號土地之價值為0000000元(卷62頁,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4600元,土地面積815平方公尺),總計上開7筆土地價
  值為000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及水泥費用,預
  計為4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784元。
三、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本件訴訟免收裁判費
  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