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馨慧 (原名: 邱麗嬌 )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