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馨慧 (原名: 邱麗嬌 )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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