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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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玲 (即被告 向偉之 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左秀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繳上
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3項準用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