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宏源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小額
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訴請損害賠償,然被告余宏源(生前住彰化縣彰化
市○○街)已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7年12
月5日起訴時,被告余宏源既已死亡,揆諸首揭法條,其訴
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