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告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惟被告綠藝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