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告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惟被告綠藝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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