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乙○○
            之1號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下午3時
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應提出修繕系爭房屋費用之估價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