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91號
原   告  黃枝美
訴訟代理人  劉文峰
被   告  陳君雄
       周呈澤
      唐 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5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107年8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查報價額,且未補繳
裁判費,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本院
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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