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430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12
樓,有被告開立之收費收據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