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賭具天九牌柒付、骰子參粒、瓷碗壹個、
抽頭款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
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3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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