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楊順雄
黃文明
複 代理人 吳宗螢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