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五0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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