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吳三房
法定代理人 吳福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俊豪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
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高雄市○○區○○段○○○○○號最新土地謄本,並釋明相對人
占用之土地面積大小為何(可略估,以平方公尺計)?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