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五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謄本、送達証書及聲請人拘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