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被告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1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