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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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中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