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五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原名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之算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