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保險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黃青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