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保險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黃青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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