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寰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