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О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巷○號二樓,業據原告聲
明在卷,且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