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告庚○○兼 劉魏
辛○○即劉魏壬○○即劉魏被告戊○○
丁○○己○○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告丑○○
子○○癸○○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庚○○、辛○○及壬○○為原告 劉魏淑女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原告劉魏淑女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庚○○、辛○○及壬○○為其繼承人,有卷附次庭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一併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