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羈押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