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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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