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除字第二三五三號
聲請人 李信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附表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C一0三四─一00南壽增股壹│壹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