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告戊○○
魏淑女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智慧 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丙○○、乙○○(即 易采伶 )、甲○○等人詳載記事之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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