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千祿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