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庭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貳貳壹貳公克)、內含第二級毒品殘渣之杯子叁個及盤子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2288號被告朱庭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3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221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055公克,應予更正),係屬違禁物;被告為警查獲其所有並坦承用以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另被告為警查獲杯子3個及盤子1個,經以乙醇沖洗結果,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上開扣案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毒聲
字第2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7年1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偵查卷第94頁、本院卷第10頁)。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0.8137公克,淨重0.2267
公克,取樣量0.0055公克,驗餘量0.221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杯子3個及盤子1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CG/MS)法進行鑑驗分析,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偵查卷第70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雖無證據證明屬專供施用毒品
所用之器具,然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是以,本件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書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固屬有誤,然不影響本院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