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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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柔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外包裝袋,驗餘含袋毛壹百零伍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柔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含袋毛重105.88公克,因鑑驗取用0.017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05.7公克,驗前純質淨重約94.31公克),經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30日刑鑑字第108802721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