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 林鴻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37576-6│股票│1│68│├──┼─────────────┼───────┼──┼──┼──┤│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69339-5│股票│1│63│├──┼─────────────┼───────┼──┼──┼──┤│003│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88353-3│股票│1│34│├──┼─────────────┼───────┼──┼──┼──┤│0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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