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五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請人美商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 謝諒獲 (L.謝)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積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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