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232號原告 戴鈺雪 被告 范振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79年1月14日結婚,育有二名子女。婚後被告長期酗酒,導致精神狀況不穩定,除會對原告施暴外,也會對二名子女暴力相向,原告曾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備案。被告也會到原告工作場所騷擾、口出惡言,對外捏造不實謠言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兩造迄今已分居近三年,分居期間被告未曾撫養二名子女,更常以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原告。綜上所述,兩造顯已無繼續共同生活之可能,婚姻關係難以維繫,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影本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觀之原告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姓名為被告,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最高法院34年台上字第3968號判例意旨所示,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解釋亦表示:「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此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已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婚後被告長期酗酒,導致精神狀況不穩定,會對原告及二名子女暴力相向,也會到原告工作場所騷擾、口出惡言,對外捏造不實謠言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兩造迄今已分居近三年,分居期間被告未曾撫養二名子女,更常以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原告等語,經原告到庭指述綦詳,核與證人即兩造子女 范亞婷 到庭證述「(爸爸、媽媽有無住在一起?)現在沒有。(最後兩人有住在一起是多久以前?)應該有兩、三年左右。(在兩、三年前為何兩造沒有住在一起?)媽媽離開爸爸,因為爸爸會有一些行為,攻擊性的行為、或是威脅性的言語,強迫的言語。像是媽媽在工作比較晚回家,爸爸以為媽媽在外面是跟別人怎樣,他會對媽媽說如果在外面很晚回家,他就要去店裡去砸店、或是攻擊同事,爸爸曾經去媽媽的店裡門口,把車停在外面,人一直盯著裡面看,還會打電話進去問媽媽你在跟誰講話,叫那個男的要小心一點。爸爸也曾經這樣對我過,我跟哥哥在阿姨家工作,爸爸把車停在門口,一直盯著我們看,是我阿姨跟我講。(爸爸這樣的行為是經常性的嗎?)我的話是一、二次,對媽媽的是蠻常的。(對你的攻擊性的行為及言語呢?)不只一次,就很多次。(對於媽媽的話,也是很常這樣嗎?)可能會是動手動腳吧,爸爸曾經拿短柄的彎刀要砍媽媽,媽媽吃個飯比較晚回來,爸爸認為下班後不回家是去找男人。(爸爸對媽媽有攻擊性的行為或言語導致媽媽離家,爸爸這樣的行為大概有多久媽媽才離家?)之前媽媽有離家過,我還小,是我一直叫媽媽回家,媽媽因為我這樣有回來過,後來爸爸這樣的狀況又持續,媽媽才又再離家。(就你有印象,爸爸這樣的行為有幾年?)我記得是我國中吧。大概算是六、七年了。(媽媽第一次離家是你幾年級的時候?)我國二、國三的時候,應該是我國二。(兩、三年前是媽媽自己一個人先離開?)對,是幾天而已,後來是我打電話跟她哭,所以媽媽才回來。(媽媽一共離家幾次?)喔,我剛說的是我國中的時候,那是第一次,第二次就是兩三年前那一次。(二、三年前那次離家,你跟哥哥呢?)哥哥工作,我還在讀書,所以跟爸爸住。(後來你們有跟媽媽住嗎?)後來媽媽有回來帶我們過去住。(你們跟媽媽住多久了?媽媽離家自己住了一個星期後就來帶我們過去住。(你們跟媽媽一起住以後,爸爸知道你們住那裡嗎?)就我所知,他是不知道,可是有聽媽媽說過爸爸在我們住的地方附近徘徊。(你們跟媽媽住以後,爸爸有無打電話給媽媽過?)有。(那些電話內容,你知道嗎?)爸爸打過很多次,就是叫媽媽回去啊,他那時候會打媽媽是因為那段時候他自己神經不清楚之類的。(爸爸有無在喝酒?)有。(喝酒後是否會發脾氣,會亂?)是。(就你見過,媽媽被爸爸毆打的情形除了彎刀那一次,還有無其他的情形?)彎刀那一次印象很深刻,其他的部分是我在樓上,媽媽比較晚回來,爸爸會跟他吵,就聽到媽媽在哭,後來是有看到媽媽身體有受傷、瘀血。(這種次數多嗎?)這種還蠻多的。(有無記得彎刀那一次是哪一年發生的?)(停頓思考)國中吧。(當時爸爸、媽媽之間的互動,你會不會害怕?)會,我回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進房間鎖門。(媽媽有提到你們兩個小孩是受不了爸爸才跟她一起住?)是我們要跟媽媽一起住,是我們受不了爸爸。(你們是受不了爸爸的什麼行為?)他也會喝酒之後打我跟哥哥,我被打次數比較多,因為我待在家的時間比較長。(有無其他的事情導致你們要跟媽媽住?)就是在家裡被打。(有無言語方面的因素?)沒有什麼言語,就是莫名其妙的被打,我在看電視也被打,但是對媽媽的部分是有言語的,而且也會有拉扯。」等語大致相符(參本院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參以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既未到場抗辯,亦未提任何書面之陳述或否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院綜上各情以觀,被告婚後長期酗酒,會對原告及二名子女暴力相向,也會以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原告等,顯見被告完全未顧及原告之尊嚴,亦無視婚姻之莊嚴及責任;再參諸原告多年來所受身體及心靈傷害情形,顯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有礙於原告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並致使原告無法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依前揭說明,已使原告達受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堪予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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