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34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而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於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呈報法院聲明為限定繼承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觀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4月7日死亡,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等情,均無法詳細得知,茲依前開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限定繼承之聲明,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
141條規定。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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