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詐欺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且聲請人之祖母在前些日不幸往生,故需返家幫忙喪儀事宜,爰請求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97年度易字第189號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詐騙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陳嘉年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