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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