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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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275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洪珮婷檢察官楊景舜書記官陳永訓通譯林靜瑤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伍仟元,並於民國98年12月6日以前,給付伍仟元,其餘壹萬元部分,自民國99年1月起按月支付貳仟伍佰元至清償完畢止,除當庭給付部分外,均由被告直接匯款至原告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號中;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洪珮婷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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