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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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燕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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