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56號
原   告  劉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國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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