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