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5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亞男
訴訟代理人 林茂盛 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即 陳建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2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
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