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陳季雄
被 告 田明珠
田文凱
聲請人聲請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田明珠於原告對住在南投縣永安養護中心之被告田文凱
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陳季雄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
為被告之田文凱,現於南投縣養護中心療養中,為無訴訟能
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
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共同被告田明珠於審理時之陳述
,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