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曾春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心湄洪秀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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