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劉秀姻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叁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起訴狀被告住所不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