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台北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之96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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