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3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98年9月8日所為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8年7月21日14時29分許,行經臺北縣永和市○○路與永亨路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當時路口顯示為綠燈,許多車輛皆快速通過,行駛在伊前方之轎車左轉,伊隨後跟著往右前直行,待伊行至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將機車停妥2分鐘,員警始出現開單,伊若確有闖紅燈行為,應當場攔停立刻取締,更應先取締行駛在伊前方之轎車才是,為此表示不服,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案查獲情形,業經證人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甲○○於本院中結證稱:當時伊騎乘警車行經臺北縣永和市○○路、林森路112巷12弄巷口,行進方向號誌為綠燈;異議人是從永亨路105巷口欲直行林森路112巷12弄;當時伊有確認伊行進方向是綠燈,所以異議人行進方向的號誌應該是紅燈;伊騎車過去時異議人已經停在(林森路112巷)12弄某處,伊告知異議人違規情形,並請異議人出示證件,依法開單告發,異議人當場有表示他有闖紅燈,但請伊開輕一點的罰單,後來伊還是依規定告發等語(本院卷第17頁),並有證人甲○○當庭所繪現場圖、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衡以證人為執勤警員,僅係於執行勤務適時發現異議人有上開情形而逕行舉發,其與異議人素不相識,復無怨隙,應無甘冒觸犯偽證之罪責,故意構詞誣陷異議人之必要;又查,本院勘驗舉發時警員與異議人對話之錄音光碟,2人對話如下:「警員:那裡有紅綠燈耶,沒看到嗎?」「異議人:那段路不長,我車騎過去以後回頭那台轎車不是過去嗎,我沒看到有紅綠燈,我就沒煞車就來不及,過去了看到紅綠燈,在對面就看到你,我不是故意的啊!」「警員:我知道啊,但就是闖紅燈啊。」「異議人:事實上我就是沒看到,因為前面那台車已經過去了,我就以為是綠燈。不要開啦,我也承認我有不對,我就在趕時間啊。」「警員:駕行照有嗎?你就停在旁邊就好啦!」「異議人:我就是沒有停,我要是停下就會看到,不會闖紅燈。我是看到前面那台車左轉彎跟著他左轉彎才發現的。」「警員:駕照有嗎?車是你的嗎?」「異議人:有啦,車是我的。不要開啦,都沒工作了,我都承認了你何必這樣,通融一下嘛,我只是過來這裡而已啊。你要開多少?」「警員:照開啊!」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4-27頁),則依異議人於警方攔停後所言,已顯示異議人通行系爭路口時,未注意號誌顯示是否為綠燈,僅因前車左彎,即跟隨前車通行系爭路口,益證證人甲○○上開證述確認異議人駕車通過系爭路口時,號誌顯示為紅燈等語,應為真實可採,異議人辯稱通過系爭路口時號誌顯示為綠燈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二)至異議人另辯稱員警未舉發行駛在伊前方之車輛云云,然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固為行政程序法第5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亦為行政法上重要之一般法律原則,惟主張平等原則之基礎事實應為合法,即處分相對人不得要求行政機關為不法行政行為之平等,縱然其他車輛有違規情事而未為員警所舉發,亦非為異議人可得據以免責之事由。況未被舉發之其他車輛是否亦有闖紅燈情事,並不影響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之認定,本件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事實,執勤員警對之而為舉發,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上開所辯,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述時間、地點,騎乘重型機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交通違規事實已臻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