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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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晟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
李邵瑩 律師被上訴人昶億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3,161.3元(依起訴時之民國108年4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30.90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333,900元【計算式:美金43,161.3×30.905=1,333,9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0,95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周子鈺